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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探险游”变“破坏游”就该重罚
2020-05-20 10:26:00 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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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同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18日终审宣判。在江西上饶三清山巨蟒峰打钉攀岩的3人终审被判赔600万元修复环境。2017年4月15日,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打入26个岩钉攀岩。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5月19日《北京青年报》)

  备受社会关注的“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终于尘埃落定,但对于故意损毁自然遗迹的做法进行反思与宣传教育应该继续。

  众所周知,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名胜古迹。据报道,三清山是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5A级旅游景区,巨蟒峰是其标志性景观和核心景区,被世界纪录认证机构认证为“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是不可再生的世界级珍稀地质资源,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产,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对于这样一处所在,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的义务,如果对它造成破坏、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驴友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攀爬探险需求,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和景区管理秩序,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钻孔打入26个岩钉,最终攀登至巨蟒峰顶部,给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理当依法惩处,以向任性的驴友们宣示:名胜古迹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红线不可逾越,否则,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这起故意损毁自然遗迹的案件中,三名破坏者被处以打26个岩钉赔600万的刑罚,大快人心。但如何防止“破坏性探险”再现,则更为紧迫。

  这些年,探险游成为时尚,由此带来“冒险游”也带来“破坏游”。人是需要有探险精神的,但探险游既不能盲目妄为,也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任性驴友却根本不顾这些,或掰断景区内数万年才能形成的石钟乳,或脚踩需要60年才能恢复的丹霞地貌拍照……而在巨蟒峰花岗岩柱体上打钉攀岩,无疑是更极端的“破坏游”。这些行为一再发生,不是因法律法规不严密,而是与大多仅被口头教育、警告、象征性罚款等不无关系。

  而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三人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这样的刑罚才算是一种高昂的法律代价,而不再是轻飘飘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这样才能以儆效尤。换言之,就是要让“破坏性探险”者“赔不起”,从而不敢再任性。

  可以说,这起案件是一堂沉重的普法课,警示我们不得破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不要等犯下了错误再来想着怎么弥补,否则将会后悔莫及。(何勇海)

  声明:本网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来源四川文明网

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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