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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 最低刑责年龄“个别下调”值得期待
2020-10-13 11:14:00 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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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即将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14岁以下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引发的血案,每每成为舆论关注热点,引发巨大社会争议。支持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民众很多,大家都怀揣着朴素的社会正义感,认为暴力犯罪者年龄即便再小,也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不能放纵犯罪行为;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刑法学界专家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合适的、恰当的,立法面对汹涌的民意时,要保持谨慎。

  的确,做坏事的孩子,外表或许成熟,内心却普遍幼稚,远未形成稳定价值观,欠缺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我们都是从孩子长大的,对小时候的自己,其实也都了然。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因此,未成年人出现了问题,不宜简单采用刑罚处罚,是国际社会的法治共识,符合国际刑法趋势。事实上,欧洲84%以上的国家都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民众要求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除了朴素的“刑罚报应论”,多少还有一点“法律万能”的思维,似乎只要在刑法上严惩,就能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殊不知,一百多年来对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表明,“十座监狱不如一所学校”。给被害人保护的同时,不能不考虑施暴者未来的前途与出路,要避免一棍子打死。否则,从社会防卫角度说,过早贴上“罪犯”标签的孩子,日后更有可能犯更严重的罪,进而给社会制造更多更严重的罪犯。

  有句法律格言是,“立法者不尊重稀罕事实”,即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范,着重考虑普遍事实,而不看重罕见事实。某种意义上,这既是法律的无奈,也是立法的务实。立法注定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就像无论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几岁,现实中也一定还会有更低龄的恶性犯罪发生。孩子“生病”不能吃大人的“药”,在刑法面前,孩子犯罪也不能依照成年人刑事程序定罪处罚,这在任何国家皆是如此。

  此番刑法修正案草案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经特别程序对刑责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应该如何理解?个人认为,主要意思有两个层面:其一,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下调,依然是14岁,但不是“一放了之”,要通过刑罚以外手段矫治教育;其二,针对特定情形,可以个案化下调,但只是例外的、个别的情形。

  显然,最低刑责年龄的“个别下调”,不同于之前舆论多有提及的“恶意补足”,而是一种程序严格的例外安排。这种例外安排,现行刑法中其实也有,比如,当年轰动全国的许霆案轻判,依旧的就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刑法规定。

  最低刑责年龄的“个别下调”,究竟要经过怎样的“特别程序”,暂且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个别下调”的适用程序会非常严格。在既有宽容对待基础上,谨慎新增“个别下调”,既维护了刑法稳定,也回应了公众期待,当属合适的调整。(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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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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