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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核心标志

发表时间:2015-03-13 08:19:00 | 来源:新华日报字体:[][][]   [打印][关闭]

  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是习近平总书记为江苏发展确立的新坐标。法治发展如何积极推动新江苏建设,如何通过厉行法治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一项重大任务。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现代社会,法治是制度文明的基石和核心。权力不再是主导,其主要职能是为法律的制定和实现服务,其行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并以实现法律为目的;法治不再是权力的配角和附属,它是社会制度文明结构和职能的核心,已成为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所有其他社会治理的手段只能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行使。

  中国特色法治观念、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成长是思想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公民的法治思维水平高、法治意识强是精神文明程度提升的显著标志。如果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但缺乏具备法治思维的人去施法,谋划工作不运用法治思维、说话做事不首先考虑是否合法,那么再多的法律条文也不过是摆设,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不能作为社会文明程度高的表征。

  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框架下,我省率先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构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从法治的内在规律出发,在体现法治质量和水平的内在要素和特质,以及法治所内蕴的价值追求等实现法治的所有环节和全部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全面加强法治江苏内涵建设;为全国的法治建设开山引路,在法治水平上领先于全国,成为成功样本与典型示范,实现从“过程领先”到“水平领先”,推动江苏在科学民主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公正廉洁司法、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理法治化、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六个方面居于全国领先行列。

  1.科学民主立法是前提。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加快建设法治江苏奠定良好制度基础。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抓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健全立法项目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2.法律高效实施是重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高效实施应该至少包含两层意思: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实施法律,社会主体普遍守法依规。“高效”则体现在“执法、司法的高效率”和“实施后的好效果”这两个方面。

  3.法治文化培育是基础。法治文化是成熟法治社会的标志。当前,必须着力建设充分体现法治精神的规范性、引领性法治文化,在法治江苏建设中实现制度、机制、文化的有机统一。法治文化培育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的模范。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对待法律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广大群众对待法律的态度。如果领导干部不按法办事,群众也就会对法律和法治不信任。因此,提高法治建设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首先必须教育和约束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的法治观念,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文明建设,守护公平正义,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广大群众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江苏的信心。

  其次,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人民群众信仰法治,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江苏的思想基础。应当通过丰富多样的宣传教育及司法实践活动,努力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公正,从而自觉信法、护法、守法。用良法善治引导公民行为,树立敬畏法律、崇尚法治的信念,使法治成为公民自觉信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公民规则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使依法解决纠纷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使各种利益诉求在法治秩序下确认、分配和保障。把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当作百年大计来抓,将课堂教育与社会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与掌握法治精神结合起来,塑造青少年的法治信仰,为法治建设奠定长远而坚实思想基础。

  第三,法治须与德治有机结合。提高社会文明程度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在全面推进“诚信江苏”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以诚信文化建设为重点,通过选树诚信典型等活动,着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

  (作者:扬州大学党委书记、法学教授 夏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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