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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诚实守信成为社会风尚

发表时间:2018-08-08 14:09:00    来源:人民日报

“区别对待”。王威作(新华社发)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人安身立命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扎牢制度的笼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态势正在形成。但毋庸讳言,失信行为仍然存在,是百姓“痛点”,也是社会治理难点。开展诚信建设的现实意义有哪些?诚信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如何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诚信就像一条纽带,连接着每个人,失信易造成“破窗效应”

  记者: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您认为开展诚信建设有何意义?诚信缺失的危害在哪?

  程友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越来越被社会广泛认同,人们的诚信意识逐步增强,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关注社会信用建设。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诚信不仅是衡量个人品德的重要标尺,也是关系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从山寨食品、伪劣玩具、黑心作坊,到近期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从少数企业拖欠赖账、合同违约,到偷税漏税、财务造假,等等。企业失信,从短期看,可能通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赚取高额利润,但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无形中损耗了自身信誉,长期会丧失消费者信任。有的企业失信,不仅影响自身发展,还会给整个行业带来不良影响。

  石新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主要通过市场交易获取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主体之间缺乏信任,交易成本被提高,甚至难以达成交易。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前提。

  当然,诚信缺失不仅表现在商业领域,政务诚信也应引起重视。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目前,个别地方政府还缺乏程序规范和法治意识,以至发生失信于民的现象。比如,打造“政绩工程”,耍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浮夸虚报,对上级报喜不报忧;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萝卜招聘现象。这些政务失信行为,影响政府形象,损害政府公信力。

  欧阳:诚信就像一条纽带,连接着每个人。一旦失信,容易造成“破窗效应”,使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产生不信任感,破坏人际关系的和谐。试想,如果我们在与其他人交往时,都带着“假面”、揣着“戒心”,多累呀。一些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惜弄虚作假,为了买房假离婚,为了毕业抄袭论文等,助推了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

  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从而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能

  记者:诚信缺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蚀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造成诚信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有哪些?

  程友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益主体多元、生活方式多样潜移默化地塑造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价值取向。长期以来,高积累、低消费的生活方式正在改变,消费欲望得以释放,尤其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人们开始注重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很多人常常利用社会转型和经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机制漏洞,采取非正当手段谋求自身利益。

  同时,人口流动加速,从传统熟人社会逐渐走向现代社会,社会交往面增大,匿名交往的社会活动增多,必须依靠契约履行责任。然而,一些人却漠视契约精神,对陌生人不讲诚信。

  石新中: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诚信缺失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信用记录、征信组织和监督制度尚不完善,对企业信用及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记录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尚未形成体系。由于企业及个人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监管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没有建立,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展、甄别和防范异常困难。市场经济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从而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能。

  欧阳:缺少有效的惩罚机制,失信成本低。在立法方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已颁布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缺少与诚信直接相关的立法。现行法规仅对部分诚信行为的债权保护提供了保证,不能涵盖全部诚信行为,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够完善。

  治理诚信缺失固然需要法律保障,道德教育同样不可缺席。诚信缺失与以往诚信教育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关,一些人诚信观念和守信意识较为淡薄。道德教育是对心理动机的自律性约束,是一种无形的“软”力量,成风化人,是对法治的有益补充。

  诚信建设顶层设计逐步健全,重点领域正加快推进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点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诚信建设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效?

  程友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顶层设计逐步健全。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利于加强政务诚信、个人诚信体系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石新中:金融领域,建成了覆盖全国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每一个与金融机构有业务联系的企业和个人建立起了统一的信用档案。截至今年5月末,该数据库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法人接入机构分别为3347家和3283家,累计收录9.62亿自然人和2530万户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为了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约,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据统计,从2013年10月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3万例。全国有280万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的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

  欧阳:国家信息中心建成并开通了“信用中国”网,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的查询服务,公众可以在此查询包括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内等相关信用信息,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正在加快推进,不少地方也在积极探索诚信建设体系,并陆续颁布了关于信用管理的地方法规。目前,深圳、厦门、杭州、成都等30个城市被确定为“首批国家守信激励创新试点城市”。

  提高失信成本,建立完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机制,让信用伴随终身

  记者:如何构建并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您有何建议?

  程友华:信用法制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保障。通过加强信用立法,以有效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交换、发布和使用,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形成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应该讲,我国信用立法的实践基础已经具备,立法需求迫切,为社会信用实践提供基础遵循和有力支撑。

  目前,一些领域的诚信缺失,说到底还是处罚太轻,不足以形成震慑。可以制定和推行“失信成本”远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制度,健全法律法规,使守信的企业不吃亏,对违法违规者严惩。

  石新中: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互联网技术为信用信息处理带来了便利。现代诚信制度体系的构建,其核心是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传递和使用,人工处理已经无法满足需求,而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可以提高信用信息采集和处理的效率。广东省惠州市“中介超市”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采用“互联网+信用”的管理模式。在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之前审查其信用记录,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并评价,以规范行业竞争,避免利益寻租。

  欧阳:加快建立完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机制,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评分机制,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分登记,并作为升学、就业、升迁等重要依据,让信用伴随终身。

  深入开展以诚实守信为重要内容的教育宣传,逐步形成诚信的社会风尚。近期,“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把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报道,有利于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良好氛围,使守信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记者 金正波 访谈嘉宾: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 石新中/ 江苏省信用办副主任 程友华/四川绵阳诚信环境信用研究院院长 欧阳)

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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