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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 让不文明行为无处遁形
2020-11-02 17:13:00 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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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文明、不应该做?11月1日起,四川《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对文明行为列出“正面”和“负面”清单,对市民日常行为做出了规范,也让不文明行为无处遁形。

  文明养犬 别让狗狗“掉链子”

  “早就该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了,前段时间我看到一段视频,由于一名小女孩遛狗时没有抓紧牵引绳,导致一名老人被牵引绳绊倒后身亡……”家住恒大御景湾的市民夏澜很怕狗,每次出门散步,遇到遛狗的邻居,她都拉住孩子离得远远的。

  “《条例》出台后我最关注的就是里面明确规定了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并且将外出宠物佩戴牵引绳等文明行为纳入其中,我很赞同。”夏澜说。

  据了解,2014年,泸州市发布了《城市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工作意见》,明确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养犬。2018年,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再次重申犬只限养区范围,对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并加强了限养区文明养犬规定。

  “全市公安机关对犬只管理工作一直都在持续推进。此次出台的《条例》更加细化规范文明养犬行为,要求养犬人在携带犬只出户时应使用牵引绳,并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时,应采取为犬只配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防范措施,引导养犬人文明养犬、科学养犬、规范养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综合管理大队教导员祝琳告诉记者。

  让“僵尸车”不再沉睡街头 

  厚厚的尘土、瘪气的轮胎、破损的车身……在江阳区某小区车库旁边的空地上,几辆不同程度损坏的“僵尸车”排成一排。路过的市民周元表示,这些车放在这里好久了,不仅不方便行人通行,还影响了市容市貌。

  “《条例》列出的‘负面清单’正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深恶痛绝的不文明行为。从法律上对像‘僵尸车’乱停乱放之类的行为进行一定约束,对于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改善老百姓生活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对《条例》的实施,周元拍手叫好。

  “不止是对‘僵尸车’乱停乱放的处理,《条例》还明确了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驾驶非机动车时,不逆向行驶和闯红灯,不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这些看似都是小问题,但也可能会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导火索’。”市交警支队法宣科科长康音对记者说,《条例》出台后,全市交警部门加大了对《条例》的宣传执法力度,劝导行人和非机动车车主遵守交通规则,绿色文明出行,并将宣传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支持率。

  说“法”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配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30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的,处30元罚款;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将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公共区域内的免费停车泊位超过20日的,责令其驶离;经催告后仍未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处200元罚款。(记者 曾臻)

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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