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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时评] 以强制报告的刚,护未年人之弱
2020-05-29 16:22:00 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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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情形,对于发现这些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报告。发现“疑似”情形的也要报告。(5月29日中国新闻网)

  九部门印发意见,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有着极强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据新华社5月18日消息,2013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儿童、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8975件,惩处罪犯29787人。在这篇报道中,最高法强调,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其中罪行严重、恶劣者,该重判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心慈手软,绝不姑息养奸。

  然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长期存在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消弱了“绝不心慈手软,绝不姑息养奸”的制度刚性,亟待破解。破解办法之一,就是赋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以强制报告的义务。因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相关犯罪,是这些机关、组织、公职人员、从业人员的共同责任。

  当然,赋予相关机关组织、公职人员、从业人员以强制报告义务,这并非第一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及反家庭暴力法,都提出了强制报告制度。只不过,此前这一制度过于笼统和原则,操作性不强,在落实中出现了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只是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或只是面临不法侵害危险,该不该报告;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该承担什么责任,都不够明确。

  此番,九部门建立的强制报告制度,其实是一次完善。不仅明确了报告义务主体、应当报告情形、如何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等,还强化了履责保障:因报告引发纠纷,报告人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干扰、阻碍报告者,则要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予以奖励;对报案人信息予以保密。尤其是增加了“不报责任”——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各级监察委员会将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则要被依法调查处理,凸显了制度的强制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接下来,各地对于这个新的强制报告制度,应当在全社会进行“强力普法”,特别是要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教育、医疗、福利、救助、监护、旅店、宾馆等,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宣传到位,让相关人员了然于胸。相关责任主体的强制报告责任意识得以充分提高,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才可能更早地被发现,犯罪分子才可能受到及时的打击,孩子们才会得到有效保护。(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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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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