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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 治理私设“景点”具有多重意义
2022-09-20 09:23:00 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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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设“景点”,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各地今年9月至11月开展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9月19日《法治日报》)

  景区景点显然不是想设就能设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该条例还分别规定了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体及管理机构的职责。各省市区制定的本地《风景名胜区条例》,也对景区景点的设立建立了申请审批等制度。私设“景点”,就是对相关法规的违背。

  具体来说,私设“景点”,往往不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等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设置景区景点应进行必要的规划,包括旅游业发展、监督管理方面的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还有拟设立景区景点的游览条件、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保护目标、开发利用强度等详细规划。没有这些规划,就难以保障所设景区景点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不能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也就难以保护资源、生态和文物安全。

  在旅游服务方面,私设“景点”可能会因不具备正规景区的条件,安全防范有漏洞,管理服务不到位,从而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游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近年来,有的网红野景点发生野泳、突发山洪等事故,有的野游乐园发生过山车出轨、设施堕落等事故……这些都是血淋淋的教训。也有私设“景点”的旅游服务不规范,甚至直接做出一些违法行为,诸如进行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损害游客合法权益,引发诸多纠纷,“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

  可见,文旅部针对私设“景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既是保护资源、生态和文物安全的需要,也是促进各地旅游业健康发展、科学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需要,还是捍卫旅游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尊严,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的必须。

  该怎么整治私设“景点”的问题?首先,要压实市县一级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并对开展该专项整治工作不积极、措施落实不到位、关停私设“景点”不彻底的部门或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辖区内有没有景点未经许可、无照经营,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私自建设旅游设施,私自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擅自收取门票费用,且存在旅游安全隐患以及虚假宣传、欺客宰客等问题,相关部门应不难发现,理顺管理体制,厘清部门职责,落实主任责任,才可能有真正过硬的作为。

  其次,要严管旅游推广平台。据报道,如今在一些网络平台,传播着大量“未开发景区”“野生景点推荐”“小众旅游目的地”等文章,无任何提示。实际上,对“野景点”,平台及发布者有安全提醒义务和内容审核义务,否则,出了事故应承担一定责任。网络平台要及时屏蔽、下架可能有安全隐患的“野景点”推荐,并对发布者予以警示,直至封号。相关部门则要强化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虽然这类文章不是广告,但也不能等同于一般推介。对于情节恶劣者,可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

  此外,游客也应主动抵制私设“景点”,它没有法律保障,套路也多。消费者在搜寻游玩之地时,应提高风险意识,搜索和景点相关的执照信息,并尽量选择正规渠道提供的景点;对于网红“野景点”,切莫盲目跟风打卡;在游玩时,应加强辨识,发现私设“景点”,可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行为。(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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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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