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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 规范广告代言,要自律更要他律
2021-01-18 10:00:00 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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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联16日发布《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向不良广告代言行为说“不”。对违反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文艺工作者,将协调中国文联各团体会员、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视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限制参加行业活动等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1月17日《新华每日电讯》)

  公约指出,文艺工作者要坚决抵制以下不良广告代言行为:发表或传播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损害人民利益言行;制作、代言和传播虚假、违法、违规、不健康广告;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在广告代言期间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拒不履行合同约定、谋取非法利益、偷税漏税、签署“阴阳合同”、索取“天价片酬”;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背公序良俗、存在低俗庸俗媚俗现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存在抄袭剽窃;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破坏自然人文景观风貌;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行为。

  可以说,公约直指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行为的各种乱象,非常符合公众期待。

  近年来,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被曝乱象迭出,汽车、饮料、药品、食品等方方面面的广告代言,似乎都有过“翻车”事件。比如一位演员曾因给二手车代言而惹下祸端,用户在某二手车平台买车却发现被故意抬价,汽车质量也不行,便将演员与平台一起告上法院;在2020年六七月间,某一线卫视一知名主持人被曝光代言的金融理财产品涉嫌诈骗,超过10万人被骗超过100亿元,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而明星为减肥茶做广告、为医院代言、代言保健品等等,也因涉嫌虚假宣传引发不少事故,例子不胜枚举。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乱象亟待规范、再规范,早就成为公众与舆论屡屡发出的呼吁。

  依据我国广告法,广告代言人不得推荐、证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对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不得代言;不得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或证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就是在制约广告代言行为,有些广告代言乱象最终得以遏制,比如明星曾代言的“蚁力神”“藏秘排油”等,早就跌落神坛消声灭迹。

  然而,新的代言对象如网贷平台的理财产品等,又俘虏了一些明星,消灭广告代言乱象的速度似乎赶不上“创造”乱象的速度,因为基于认知水平、问题发展程度,法律也有不同程度的滞后性。因此,中国文联发布一份自律公约大有必要。

  文艺工作者在广告代言方面充分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是爱惜自身“羽毛”的表现,时时处处爱惜自身“羽毛”,才能让艺术生命常青,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的应有态度。当文艺圈风清气正,每个文艺工作者都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何愁我们的社会风气不会越来越向好向善?

  当然,规范文艺工作者的广告代言行为,自律要有,他律更不能缺,必须得到有力监督,期待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在这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也期待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及时修订——在刚刚过去的2020年,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言“爆雷“事件、直播平台带货“翻车”事件频发,引发各界关注,这就表明,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时代,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应早点消除,至少滞后的时间应缩短一些。(何勇海)

  声明:本网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来源四川文明网

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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