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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评论] 全国首部“无偿施救法”的现实意义
2020-09-15 10:57:00 四川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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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21个“世界急救日”来临之际,一部鼓励全社会实施无偿施救并为无偿施救人提供法律保护的地方性法规《金华无偿施救规定》正式施行。其明确规定,无偿施救人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为无偿施救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消除了善意施救人的顾虑。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为无偿施救相关问题制定的地方性法规。(9月14日《江海晚报》)

  路遇跌倒在地的老人要不要扶、街头遭遇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是否参与救援……面对这些长期困扰我们的社会问题,想必大多数人都难以在第一时间做出肯定的回答。因为这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同时还是法律问题,而且,正是因为其中的法律利害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明确,所以才导致我们在道德层面上的畏葸不前。

  随着全国首部专门为无偿施救相关问题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浙江省金华市出台,这一长期困扰公众的问题有望得到有效解决。《金华无偿施救规定》围绕近年来关于无偿施救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希望能够把其置于法律框架下,来推动问题的解决。同时由于这是全国“无偿施救首法”,所以,对国内其他地方也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该《规定》在对什么是无偿施救行为做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也明确规定,无偿施救人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打消了施救人的后顾之忧,避免了以往发生的面对有人陷入困境亟需救援,但是围观者却因为担心自己的施救可能对对方造成伤害而不敢出手的情况。有了法律提供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尽自己的能力对受助人进行积极施救,这对于解决困扰我们多年的“扶不扶”难题,显然会有积极的帮助。

  其次,现实中,确实不止一次发生受助人诬陷施救人,给施救人造成巨大情感伤害的事情,也让公众把这种事当成是一种“教训”,降低了救助他人的积极性。为此,针对可能发生受助人诬陷施救人,施救人因缺乏证据无法自证清白的情况,《规定》指出,知道无偿施救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义务出庭作证;同时鼓励相关知情人为无偿施救行为证明,规定“对无偿施救行为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有关部门可以对证人予以奖励”。这可以有效遏制受助人诬陷施救人情况的发生,也让施救人放下顾虑,大胆去救人。

  最后,针对想救人但“不会救”的问题,《规定》也做出了制度性安排。《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无偿施救体系和能力建设,保障必要的经费,鼓励和支持民间救援队伍发展;卫健委、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各类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解决“不会救”的问题;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要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箱、急救包等应急救护设备、设施,解决“救不了”的问题。这些均在《规定》中做出了具体要求。

  所以说,作为全国首部“无偿施救法”,它对于解决无偿施救、见义勇为中的相关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全国其他地方也有借鉴价值。(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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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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